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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毕业生就业率和签约率统计的实施办法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09-01-01 阅读:

    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现就规范毕业生就业率和签约率统计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就业统计与信息反馈

    1、为及时掌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从每年11月开始,学院按月向招生就业处报送就业统计信息(含就业意向信息);从次年5月份起,实行周报。招生就业处复核后,及时呈报校领导,并向全校通报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2、每年7月初,招生就业处对各学院就业率进行统计复核。核准信息后,及时呈报校领导,并报送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3、就业率上报工作采取层层审核制。素质导师负责收集、整理、统计毕业生就业信息,经学院毕业班年级组长审查汇总后,由学院书记、院长复核,经书记、院长签字后,学院盖章送交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对学院上交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及就业证明逐一进行复查,核准就业率与签约率。

    二、协议书、劳动合同及就业证明的使用要求

    1、协议书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协议书》)一式四份,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编号后发放到学院,毕业生到学院领取,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协议书不得代领或转借、转让他人。

    (2)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相关内容,字迹工整;签订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需由用人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填写并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如果具有独立人事权,协议即为有效;无独立人事权的单位,须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或经户口、档案所在地人事劳动部门确认的人才(人事)代理或托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具接收函),方视为有效。

    (3)签约手续完备有效的《协议书》第一联由招生就业处留存,第二联由学院留存,第三联交用人单位,第四联学生本人留存。

    (4)招生就业处根据《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手续不完备或无效的《协议书》,不予办理《报到证》。

    (5)协议书的更换。各学院应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降低违约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就业协议的,须与原签约单位协商解约,同意解除协议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办理:个人提出更换申请,说明更换协议书的具体原因;携带协议书原件(四联)及原单位开具的解约函,由所在班级素导、学院书记审查同意,并经招生就业处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更换。

    (6)协议书遗失补办。若毕业生不慎遗失《协议书》,原则上5月1号后才能提出补办申请。办理程序是: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的具体原因;由所在班级素导、学院书记审查同意,并经招生就业处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补领一份新的《协议书》。

    2、劳动合同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能作为毕业生就业的证明材料使用,不能办理《报到证》。

    (2)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部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3)劳动合同上必须注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提供用人单位资料一份,否则不按有效合同对待。

    3、就业证明

    (1)就业证明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制定的《毕业生就业证明》为准,(文本可直接从学校就业网上下载)。

    (2)就业证明应填写清楚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聘用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并经单位或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内容必须真实可查。提交就业证明的毕业生,必须提供用人单位资料一份,并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否则不按有效证明对待。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证明,只能作为毕业生就业的证明材料使用,不能办理《报到证》。

    三、就业率和签约率的统计及考核

    1、签约率凭各学院提交的有效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进行统计;就业率凭各学院上交的有效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及就业证明进行统计;统计前,招生就业处逐一审核,剔除不合格协议、劳动合同及就业证明。

    2、统计各学院的就业率和签约率时,招生就业处应逐一审核,严格把关。对于不合格、不规范或真实性、有效性无法确认,以及弄虚作假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及就业证明,应予剔除。

    3、对于考取研究生、出国留学、专升本以及自主创业和其它形式自谋职业实现就业的毕业生,由招生就业处或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计入就业率或签约率统计。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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