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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联系人工作的通知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13-06-13 阅读:

    湖北省学生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鄂学助[2013]12号 

     

    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联系人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局,各高校:
      为加强与贷款学生和家长的联系,从2012年起,国家开发银行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信息系统中加入了贷款“联系人”的信息,并作为必填项。为确保贷款联系人制度落到实处,推动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开展,在借鉴外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现就有关贷款联系人工作通知如下:
      一、贷款联系人实施范围
      从2013年开始,所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都必须提供贷款联系人,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联系人情况表》(一式三份,可以复印,见附件),原件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联系人、借款人可以各保留一份复印件。其中,去年已实施过贷款联系人制度(含其他方式联系人)的地区,续贷学生今年贷款联系人与去年联系人相同的,今年续贷时不用再重复填写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联系人情况表》。
      二、贷款联系人条件
      1、贷款联系人应是借款人生源所在地人员,原则上年龄应该在25-60岁以内,有相对固定的住所、联系方式,熟悉借款人家庭情况;
      2、贷款联系人可以为借款人亲戚朋友、原就读学校老师、乡镇村及居委会干部等,但不应与父母和共同借款人重复;
      3、贷款联系人为义务联系人,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得收取借款人任何费用; 
      三、贷款联系人职责
      1、经常保持与借款人联系,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相关情况,对借款人进行诚信教育和提醒按时还款,及时将自己信息变更情况及督促借款人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在贷款信息系统中更新;
      2、贷款联系人作为第三顺序联系人,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无法直接联系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时,协助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借款人,催还到期本息;
      3、在贷款申请、审批阶段,贷款联系人应确保通讯畅通,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抽查核实学生情况;
      4、贷款联系人一经确定,如无特殊原因要负责借款学生整个贷款期间联系工作。如贷款联系人迁出本地的,需要提前督促借款学生重新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联系人情况表》。
      四、贷款联系人制度实施注意事项
      1、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工作。各地、各高校要提前宣传贷款联系人制度,让学生提前做好准备,并做好实施贷款联系人解释工作,主要是因为部分借款学生毕业变更信息后不主动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不主动还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无法提醒学生按时还款;共同借款人(父母或监护人)在外地打工也无法联系上,造成学生贷款逾期,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也会增加本地、本校的贷款违约率,导致以后学生无法顺利申请到贷款。设立贷款联系人,主要是通过借款学生与贷款联系人的亲情、友情、师生情、乡亲对借款学生进行善意提醒,营造诚信贷款环境,确保贷款工作持续开展。同时,各地要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意义的宣传,积极鼓励本地熟悉贷款学生及家长情况的人员作为借款学生联系人,畅通联系人的选取渠道。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得对外向其他无关人员提供贷款联系人有关信息。
      2、严格政策,不得随意增加条件。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实施贷款联系人制度时,应抽查核实贷款联系人基本情况,如多次无法联系上贷款联系人,原则上贷款不得审批。同时,各地不得随意增加贷款联系人的条件和职责,不得硬性指定特殊群体担任贷款联系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不得要求贷款联系人为贷款承担担保、连带等超出信用贷款政策范围的责任。
      3、以人为本,为贷款学生提供便利条件。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实施贷款联系人制度时,如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长积极联系后,无法找到贷款联系人的,各地应协助向其介绍一个联系人(可以为原就读学校老师),确保真正困难的学生都能获得贷款,不得拒贷。学生逾期率低、贷款风险控制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降低贷款联系人要求、简化程序,但不得出台与本通知精神相悖的有关规定。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27-87312475),如学生或家长发现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贷款办理过程中有随意增加条件、有关机构或个人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可以及时反映。
      附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联系人情况表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分行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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