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6年计划选派访问学者、博士后3800人(除原有派出渠道外,高等教育教学法出国研修项目成班派出150人,办法另行通知)。
第四条 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五条 选派专业领域由各校结合本校人才队伍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第六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条 留学人员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第八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赴英国留学的访问学者可申请报销1000英镑以内的Bench Fee。
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与各校按1:1配套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符合《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十条 须为高校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教师、实验室骨干或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者应为1970年4月15日以后出生、第二批者应为1970年9月10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者应为1975年4月15日以后出生、第二批者应为1975年9月10日以后出生),应为学校在职人员及重点培养的后备师资(含应届博士毕业生)。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应届博士毕业生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四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校选拔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评审录取”的办法。访问学者重点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课题进行选拔,其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
第十六条 优先支持科研团队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强项学科或科研机构等进行课题研究与科研合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对候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申报条件、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组织3名(含)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及国外留学单位等进行评审;对候选人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经校内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2016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4月1-15日;第二批9月1-10日。项目实施院校统一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2016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分别于4月20日(第一批)、9月15日(第二批)前,将单位推荐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依托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原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评审意见表》及候选人其他电子材料扫描后统一上传至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候选人纸质材料由各校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后录取,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评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准确;留学信息与邀请信内容是否一致;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且符合要求;学校是否按要求进行校内评审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第一批录取结果于5月公布,第二批录取结果于10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送至所在学校。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均保留至201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四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项目实施院校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院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学校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以适当形式向学校汇报留学成果。留学人员应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提取保证金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制定校内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做到派出前有要求,派出后有跟踪和检查,回国后有考核,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在留学人员录取后,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其工作,保证按期派出,并及时将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函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在每年12月底前对项目执行情况(含派出、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各单位研修报告提交和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