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2008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已转正并符合条件的全职教师、素质导师。
二、认定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2、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3、非师范学历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4、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体检合格。
三、申报材料
1、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非师范学历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师范学历提供原始学籍档案和教学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5、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7、思想品德表1份;
8、体检表1份;
9、面试、试讲表各1份;(暂不填写)
10、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11、一年以上教学任务(课表加盖教务处公章);
12、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登记照片一寸两张(交人事处),二寸三张(2张贴于申报表,一张贴于体检表),近期免冠彩色蓝底登记照片电子版一张,照片的尺寸应在20k之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只能为JPG(交人事处);
12、申报费(含体检费等)暂定150元,若省教育厅组织面试、试讲另收费。
四、免测政策:
1、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其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和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可不作要求。
2、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不需要参加普通话测试。
五、报名时间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请于10月10日前到人事处报名,并上交所需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领取申请表,由人事处统一安排到省教育厅指定的医院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申请表等各种材料填写完备后请于10月17日前交人事处。(拟定10月15日----16日组织体检)
人事处
200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