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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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奖励条例。

第一条 奖励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奖励类别:

(一)校长奖

(二)创新奖

(三)创业奖

(四)优秀班集体

(五)优秀学生社团

(六)优秀寝室

(七)优秀学生

(八)优秀学生干部

(九)优秀毕业生

(十)社会赞助专项奖励

第三条 申报者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被发现并查实,依据《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发文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获奖证书或奖金。

第四条 获奖学生在获奖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发文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典礼时表彰;其他各项评奖在开学典礼时表彰;获得学校奖励的学生或集体、团体,在推荐国家和湖北省各类评优表彰时具有优先资格。

第二章细则

第一节校长奖

第六条 “校长奖”是学校设置的最高荣誉,奖励在校期间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或有特别突出事迹的学生或团队。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可以对应申报“校长奖”:




第八条 申报奖励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取消参评资格。

第九条 “校长奖”的评选办法与程序是:

(一)申请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校长奖”认定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院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依据标准复核无误后,候选人名单提交学校监察处审查;

四)监察处审查无误,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报校长批准;

六)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十条 获得校长奖金奖、银奖、铜奖的,颁发荣誉证书,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校长奖”每年认定一次,严格按标准认定,宁缺勿滥。

第二节创新奖

第十二条 创新奖是学校对创新能力突出的学生给予的奖励,须创新成果突出且创新学分全校排名前5名。

第十三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创新奖的评选办法与程序是:

(一)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创新成果测评学分排序并复核相关材料,确定参评候选人;

(二)学院对参评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查;

(三)学工处对参评候选人进行复审;

(四)复审无误,学工处将候选人名单公示1周后,报校长批准;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十五条 学校向获创新奖学生颁发“创新之星”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创新学分统计时间为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三节

第十七条 创业奖是学校对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的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创业奖”:

(一)创业学分全校排名前5名;

(二)创办的企业必须证照齐全,合规合法,有效运营一年以上,且达到营业额10万元以以上。

第十八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创业奖的评选办法与程序是:

(一)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供材料;

(二)学院对参评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查;

(三)创新创业学院复核申报人条件和相关材料,确定参评候选人;

(四)学工处对参评候选人进行复审;

(五)复审无误,学工处将候选人名单公示1周后,报校长批准;

(六)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二十条 学校向获创业奖学生颁发“创业之星”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创业奖每年在大四学生中评选一次,创业学分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

第四节 优秀班集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大二及以上班级中评选“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分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和院级“优秀班集体”。

第二十三条 当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优秀班集体资格:

(一)班级中有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退学处理(不含入伍、创业、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或心理疾病等原因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班级卫生责任区不达标的;

(三)班级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严重火灾、负面舆情等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对所有班级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基础数据按照艺术、文科、理工科三大类分年级、分层次(本、专科)计算学年度班级生均学分并排序,学年度班级生均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S=z/Z×40%+r/R×15%+q/Q×15%+i/I×15%+e/E×15%

S为上学年度班级生均学分;

z为上学年度班级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之和(不含博览群书学分、思品学分、创新学分、专长学分),Z为上学年度班级学生人数;

r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博览群书学分,R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均博览群书学分;

q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思品学分,Q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均思品学分;

i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创新成果学分,I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均创新成果学分;

e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专长学分,E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专长学分。

(三)对符合条件的在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5%的确定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对前5.1%-10%的班级确定为院级优秀班集体;

(四)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二十五条 奖励比例及标准

(一)按照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5%的班级确定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各奖励班费5000元。

(二)按照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5.1%-10%的班级确定为院级优秀集体,各奖励班费1000元。

第五节优秀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工作富有成效、活动富有特色、管理规范的学生社团授予“优秀学生社团”称号。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办法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六节优秀寝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寝室建设富有成效,获评“五星级寝室”“四星级寝室”“卓越寝室”的寝室进行奖励,“五星级寝室”“四星级寝室”“卓越寝室”评选办法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七节优秀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成绩优异、表现优秀的高素质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第二十九条 评选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学校处分、扣减思品学分0.5分及以上者,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取消“优秀学生”参评资格。

第三十条 “优秀学生”分为“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三个层次

第三十一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标兵

1.“优秀学生标兵”占在校学生0.1%的比例。

2.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4个学分。

3.“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

1)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排序,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产生候选人创新创业学分在全校排名前20名的列为候选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不够产生1名的将加权总学分排名第一的列入

候选人;

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由教务系直接计算,此公示权值直接由系统导出,计算办为:

S=z/Z×40%+r/R×20%+i/I×20%+e/E×20%

S为学生上学年参评学分:

z为学生上学年获得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不含博览群书学分、思品学分、创新学分、专长学分)

Z为上学年学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不含博览群书学分、思品学分、创新学分、专长学分);

r为上学年参评学生实际获得的博览群书学分,R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实际获得的最高博览群书学分;

i为上学年参评学生实际获得的创新成果学分,I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实际获得的最高创新成果学分;

e为上学年参评学生实际获得的专长学分,E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实际获得的最高专长学分;

2)学院召开院务委员会成员、各系(部)主任、全体素质导师组成的会议,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逐一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3)全体参会人员投票;

(4)根据得票排序和评选指标(学院在校生数量的0.1%)确定“优秀学生标兵”人选。

4.“优秀学生标兵”享受学校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人。

(二)校级“优秀学生”

1.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3个学分;

2.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排名前0.1%-1%且创新创业学分在本学院同年级排名前5%的认定为校级优秀学生;

3.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排序,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4.校级“优秀学生”享受学校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

(三)院级“优秀学生”

1.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3个学分;

2.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排名前1.1%-4%且创新创业学分在本学院同年级排名前10%的认定为院级优秀学生;

3.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排序,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第三十二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各年级学生所获学分;

(二)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开展评选,按年级、专业提出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查,报监察处复核;

(四)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六)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八节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分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三十四条 参评对象和条件

(一)校级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院级各学院组织的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寝室长。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上学年度须获得3个思品学分、0.6个博览群书学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上学年度须获得2.5个思品学分、0.4个博览群书学分。

第三十五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按学生干部数量1%的比例,给学院、学生组织下达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

学生工作处按学生干部数量9%的比例,给学院、学生组织下达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各学院将指标同比例下达各院级学生组织和各班级及寝室长。

(二)班干部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班级学生投票产生,候选人由素质导师和和班委成员协商产生,候选人数量为班级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寝室长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本班级班干部投票产生;

院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学院团委书记和院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

校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校团委书记和校级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

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各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

社团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校社团指导中心或各学院社团部干部投票产生。

(三)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三十六条 奖励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奖学金3000元/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二)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和各主管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节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业成功、就业成功、创业成功的优秀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秀毕业生”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两个层次。体质测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三十八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各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学分计算时限为大学期间)排名前10%的,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排名前11%-25%的,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参评学分未进入前10%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不受比例限制:

1.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出国留学的(含预录取)、公员进入面试环节(含“选调生”“西藏、新疆专招”)、录取“三支一扶”、“村官”(以签定协为准)、入伍、创业(本人为公司股东)等;

2.获得过“校长奖”的

3.获得过“创业之星”、“创新之星”的

4.获得过“优秀学生标兵”的

5.获得过校级“优秀班集体”的团支书、班长

6.获得过“优秀社团”的负责人

7.被认定为“特长生”的

8.达到“优质就业标准”的(不含优质就业标准第22条)

9.被评为校级“优秀实习生”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生”,

1.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2.其他不宜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九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教务处向学院提供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学分统计表;

(二)学院提出“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监察处复核名单后,在全校公示3天;

(四)校长签批,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四十条 奖励

(一)学校向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二)学院向院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三)学校和学院在宣传栏、网站等平台宣传优秀毕业生事迹,并将优秀毕业生事迹汇编成册。

第十节社会赞助专项奖励

第四十一条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命名和评选。评选比例和条件,按照专项奖学金设立时的规定进行评选。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优秀学生、优秀班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一章总则

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奖励条例。

第一条 奖励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奖励类别:

(一)校长奖

(二)创新奖

(三)创业奖

(四)优秀班集体

(五)优秀学生社团

(六)优秀寝室

(七)优秀学生

(八)优秀学生干部

(九)优秀毕业生

(十)社会赞助专项奖励

第三条 申报者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被发现并查实,依据《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发文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获奖证书或奖金。

第四条 获奖学生在获奖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发文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典礼时表彰;其他各项评奖在开学典礼时表彰;获得学校奖励的学生或集体、团体,在推荐国家和湖北省各类评优表彰时具有优先资格。

第二章细则

第一节校长奖

第六条 “校长奖”是学校设置的最高荣誉,奖励在校期间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或有特别突出事迹的学生或团队。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可以对应申报“校长奖”:

校长奖

认定标准

金奖

参加当年执行的《教学成果积分赛事目录》中A级赛事,获得国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个人或团队第一负责人

学生个人或团队成为全国典型,受到党和国家领导接见或相关事迹被党和国家批示的

考取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全国人大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务员

考取全球排名前10(以考取研究生当年的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大学硕士研究生

转让本人科研成果金额在人民币50万以上

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CSSCI论文4篇及以上,且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类荣誉或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并发言

在校期间以学校名义且本人排名第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4项及以上的

创业或创新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扶持资金,且奖金、资助金额在50万及以上的个人或团队第一负责人

撰写的电影或电视剧剧本被拍摄成院线电影或电视连续剧

担任院线电影或电视连续剧导演或担任男女一号演员的

学生在抖音、小红书、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单个账号粉丝300万以上且对学校进行两次及以上宣传的

在国家大剧院、北京艺术中心、梅兰芳大剧院等大型剧场、展览馆举办个人演唱(奏)会、个人艺术作品展

在校期间出版学术著作、小说或诗集4本及以上

银奖

参加当年执行的《教学成果积分赛事目录》中A级赛事,获得国赛二等奖的学生个人或团队第一负责人

由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部门授予的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团干)、全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新时代青年先锋奖、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标兵)等全国性荣誉的学生个人或团队(组织)负责人

考取全国人大机关(不含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不含办公厅)、国务院26个部委(不含教育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部门公务员

考取全球排名前20(以考取研究生当年的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大学硕士研究生

转让本人科研成果金额在30万及以上的

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CSSCI论文2篇及以上,且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类荣誉或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并发言

在校期间以学校名义且本人排名第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的

创业或创新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扶持资金,且奖金、资助金额在30万及以上的个人或团队第一负责人

担任两部网络电影或网剧导演的

在两部网剧中担任男女一号演员的

学生在抖音、小红书、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单个账号粉丝100万以上且对学校进行两次宣传的

在洪山礼堂、琴台音乐厅、湖北剧院、湖北美术馆等省级以上大型剧场、展览馆举办个人演唱(奏)会、个人艺术作品展

在校期间出版学术著作、小说或诗集2本及以上

铜奖

参加当年执行的《教学成果积分赛事目录》中A级赛事,获得国赛三等奖的学生个人或团队第一负责人

由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授予的全省优秀共青团员(团干)、省级青年五四奖章、省级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省级向上向善好青年、省级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等省级荣誉的学生个人或团队(组织)负责人

创业或创新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荣誉、扶持资金,且奖金、资助金额在10万-29万的个人或团队第一负责人

考取省直机关公务员的

考取985高校研究生的

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CSSCI论文1篇的

在校期间以学校名义且本人排名第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的

担任网络电影或网剧导演的

在网剧中担任男女一号演员的

学生在抖音、小红书、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单个账号粉丝50万以上且对学校进行过宣传的

在校期间出版学术著作、小说或诗集的

创作的艺术作品转让费用达5万元及以上的

说明:以上所获成果均须以学校为第一单位,个人成果也须表明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身份。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取消参评资格。


第八条 申报奖励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取消参评资格。

第九条 “校长奖”的评选办法与程序是:

(一)申请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校长奖”认定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院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依据标准复核无误后,候选人名单提交学校监察处审查;

四)监察处审查无误,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报校长批准;

六)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十条 获得校长奖金奖、银奖、铜奖的,颁发荣誉证书,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校长奖”每年认定一次,严格按标准认定,宁缺勿滥。

第二节创新奖

第十二条 创新奖是学校对创新能力突出的学生给予的奖励,须创新成果突出且创新学分全校排名前5名。

第十三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创新奖的评选办法与程序是:

(一)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创新成果测评学分排序并复核相关材料,确定参评候选人;

(二)学院对参评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查;

(三)学工处对参评候选人进行复审;

(四)复审无误,学工处将候选人名单公示1周后,报校长批准;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十五条 学校向获创新奖学生颁发“创新之星”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创新学分统计时间为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三节

第十七条 创业奖是学校对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的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创业奖”:

(一)创业学分全校排名前5名;

(二)创办的企业必须证照齐全,合规合法,有效运营一年以上,且达到营业额10万元以以上。

第十八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创业奖的评选办法与程序是:

(一)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供材料;

(二)学院对参评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查;

(三)创新创业学院复核申报人条件和相关材料,确定参评候选人;

(四)学工处对参评候选人进行复审;

(五)复审无误,学工处将候选人名单公示1周后,报校长批准;

(六)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二十条 学校向获创业奖学生颁发“创业之星”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创业奖每年在大四学生中评选一次,创业学分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

第四节 优秀班集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大二及以上班级中评选“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分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和院级“优秀班集体”。

第二十三条 当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优秀班集体资格:

(一)班级中有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退学处理(不含入伍、创业、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或心理疾病等原因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班级卫生责任区不达标的;

(三)班级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严重火灾、负面舆情等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对所有班级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基础数据按照艺术、文科、理工科三大类分年级、分层次(本、专科)计算学年度班级生均学分并排序,学年度班级生均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S=z/Z×40%+r/R×15%+q/Q×15%+i/I×15%+e/E×15%

S为上学年度班级生均学分;

z为上学年度班级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之和(不含博览群书学分、思品学分、创新学分、专长学分),Z为上学年度班级学生人数;

r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博览群书学分,R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均博览群书学分;

q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思品学分,Q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均思品学分;

i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创新成果学分,I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均创新成果学分;

e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专长学分,E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专长学分。

(三)对符合条件的在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5%的确定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对前5.1%-10%的班级确定为院级优秀班集体;

(四)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二十五条 奖励比例及标准

(一)按照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5%的班级确定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各奖励班费5000元。

(二)按照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5.1%-10%的班级确定为院级优秀集体,各奖励班费1000元。

第五节优秀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工作富有成效、活动富有特色、管理规范的学生社团授予“优秀学生社团”称号。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办法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六节优秀寝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寝室建设富有成效,获评“五星级寝室”“四星级寝室”“卓越寝室”的寝室进行奖励,“五星级寝室”“四星级寝室”“卓越寝室”评选办法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七节优秀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成绩优异、表现优秀的高素质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第二十九条 评选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学校处分、扣减思品学分0.5分及以上者,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取消“优秀学生”参评资格。

第三十条 “优秀学生”分为“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三个层次

第三十一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标兵

1.“优秀学生标兵”占在校学生0.1%的比例。

2.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4个学分。

3.“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

1)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排序,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产生候选人创新创业学分在全校排名前20名的列为候选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不够产生1名的将加权总学分排名第一的列入

候选人;

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由教务系直接计算,此公示权值直接由系统导出,计算办为:

S=z/Z×40%+r/R×20%+i/I×20%+e/E×20%

S为学生上学年参评学分:

z为学生上学年获得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不含博览群书学分、思品学分、创新学分、专长学分)

Z为上学年学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不含博览群书学分、思品学分、创新学分、专长学分);

r为上学年参评学生实际获得的博览群书学分,R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实际获得的最高博览群书学分;

i为上学年参评学生实际获得的创新成果学分,I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实际获得的最高创新成果学分;

e为上学年参评学生实际获得的专长学分,E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实际获得的最高专长学分;

2)学院召开院务委员会成员、各系(部)主任、全体素质导师组成的会议,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逐一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3)全体参会人员投票;

(4)根据得票排序和评选指标(学院在校生数量的0.1%)确定“优秀学生标兵”人选。

4.“优秀学生标兵”享受学校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人。

(二)校级“优秀学生”

1.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3个学分;

2.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排名前0.1%-1%且创新创业学分在本学院同年级排名前5%的认定为校级优秀学生;

3.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排序,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4.校级“优秀学生”享受学校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

(三)院级“优秀学生”

1.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3个学分;

2.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中排名前1.1%-4%且创新创业学分在本学院同年级排名前10%的认定为院级优秀学生;

3.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排序,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第三十二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各年级学生所获学分;

(二)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开展评选,按年级、专业提出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查,报监察处复核;

(四)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六)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八节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分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三十四条 参评对象和条件

(一)校级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院级各学院组织的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寝室长。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上学年度须获得3个思品学分、0.6个博览群书学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上学年度须获得2.5个思品学分、0.4个博览群书学分。

第三十五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按学生干部数量1%的比例,给学院、学生组织下达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

学生工作处按学生干部数量9%的比例,给学院、学生组织下达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各学院将指标同比例下达各院级学生组织和各班级及寝室长。

(二)班干部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班级学生投票产生,候选人由素质导师和和班委成员协商产生,候选人数量为班级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寝室长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本班级班干部投票产生;

院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学院团委书记和院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

校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校团委书记和校级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

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各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

社团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校社团指导中心或各学院社团部干部投票产生。

(三)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三十六条 奖励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奖学金3000元/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二)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和各主管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节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业成功、就业成功、创业成功的优秀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秀毕业生”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两个层次。体质测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三十八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各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学分计算时限为大学期间)排名前10%的,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排名前11%-25%的,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参评学分未进入前10%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不受比例限制:

1.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出国留学的(含预录取)、公员进入面试环节(含“选调生”“西藏、新疆专招”)、录取“三支一扶”、“村官”(以签定协为准)、入伍、创业(本人为公司股东)等;

2.获得过“校长奖”的

3.获得过“创业之星”、“创新之星”的

4.获得过“优秀学生标兵”的

5.获得过校级“优秀班集体”的团支书、班长

6.获得过“优秀社团”的负责人

7.被认定为“特长生”的

8.达到“优质就业标准”的(不含优质就业标准第22条)

9.被评为校级“优秀实习生”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生”,

1.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2.其他不宜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九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教务处向学院提供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学分统计表;

(二)学院提出“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监察处复核名单后,在全校公示3天;

(四)校长签批,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四十条 奖励

(一)学校向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二)学院向院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三)学校和学院在宣传栏、网站等平台宣传优秀毕业生事迹,并将优秀毕业生事迹汇编成册。

第十节社会赞助专项奖励

第四十一条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命名和评选。评选比例和条件,按照专项奖学金设立时的规定进行评选。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优秀学生、优秀班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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