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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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的;
    2、在校生活困难的。
    获得过“校长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创新之星”、“特长之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选助学金:
    1、吸烟或酗酒的;
    2、谈恋爱奢侈消费的;
    3、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4、当年有三门及以上不及格的;
    5、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由学工处将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班级学生人数和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各学院,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按照学生人数和比例将助学金指标下达各班级。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贫困证明;
    2、班委会、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审查资格,充分考虑条件并投票;
    3、根据得票多少排序,按指标1:2推荐名单;
    4、由班委会、团支部主要负责人向全体学生介绍被推荐人情况;
    5、班级学生投票,根据得票情况按分配指标1:1排序,并确定资助等级;
    6、公示,接受学生投诉;
    7、学院评选小组审查评议;
    8、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为4000元/人/年,二等为3000元/人/年,三等为20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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