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浓厚校园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陶冶学生情操,激发创新意识,提升学生成功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课外活动是指由学生或学生组织发起的各类活动(含受学校委托组织的活动),分为科技活动、学术活动、娱乐活动、竞赛类活动、商业性活动、公益活动。
第三条 学生课外活动要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按照学生课外活动分类管理权限进行活动审批、组织管理和跟踪落实反馈:由校团委负责学生课外活动的统筹与协调。
第四条 学生课外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伦理道德,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不参加任何宗教活动、游行、示威等等活动。
第五条 开展课外活动需经过归口单位、学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不得占用课堂教学时间,不能影响正常课堂教学,未经批准不得缺课。因公活动缺课,须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开展的课外活动资料应归档。开展科技活动、讲座活动的资料(科研成果、讲座主要内容、活动总结等)归档至科研处;开展专业类竞赛活动的资料(活动总结、竞赛成果等)归档至教务处;开展通适类、创新创业类竞赛活动的资料(活动总结、竞赛成果等)归档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课外活动的影像资料由校团委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
第七条 开展较大课外活动(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的)须经主管安全的校领导审批。在申请、筹办较大课外活动的过程中,需将活动柜信息通报给宣传处协助宣传报道,并通报安保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课外活动审批由活动主办学院、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大型活动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凡不影响课堂教学活动、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不涉及经费或赞助的,审批人原则上应予同意,审批不通过的要说明理由。申请场地有困难的,可向校团委求助。凡无正当理由妨碍、阻挠学生开展课外活动的,按行政管理事责任事故处理。
第九条 校外活动审批由活动组织进行审核,并须提前开展安全教育,对外出人员的安全进行全程跟踪,确保校外活动参与人员人身与财产安全。
第二章 科技活动管理
第十条 课外科技活动由学生本人或学生社团向学生所在院团委或校团委报备。
第十一条 科技活动所需场地、设施由校团委协调资产处解决重大科技活动涉及经费的,立项审批,由学生向科研处申报审核,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全省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生科技活动,经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参照学校科研奖励规定执行,所获奖励为扣除指导教师指导奖励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课外科技活动必须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必须能够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激发学生创造热情、提升学生成功素质。学生科技活动不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学生科技活动需要申报奖励或指导教师要申报积分的,其活动资料需进行归档,涉及科研论文、研究课题、发明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成果等,须将图纸、标本、模型、实物、鉴定书、成果证明材料等归档在科研处。学生重大科技成果,由科研处协同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开展科技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开展科技活动需要场地和学校经费支持的,须提前2周申报。
第三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讲座活动是指由学生邀请并经批准组织的讲座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的讲座活动如不涉及活动经费与场地问题,可直接向学生所在学院或校团委申报,由学院或校团委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经批准组织的活动,可安排多媒体教室;讲座活动需要给予主讲人酬金的,由申请者向学院或校团委申请,报科研处审核,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科研处到财务处领取并及时支付。
第十九条 学生讲座活动的文字资料和视听资料由申请人负责整理并提交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条 学生开展讲座活动须提前1周申报。
第四章 竞赛类活动和娱乐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竞赛类活动和娱乐活动不占用教学时间,不涉及经费支持的,在确保安全和没有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可自行有组织开展。
第二十二条 竞赛类活动和娱乐活动涉及占用教学场地、占用教学时间或需经费支持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需要提供场地和设施的,且不影响教学计划安排的,按照“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由场地和设施管理单位、资产处负责审批,300人以上的活动根据活动涉及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校级团学组织(含校管社团)开展的活动,需到校团委审批、备案;
2.需要占用课表内教学时间的,由教务处长审批;
3.需要学校提供经费支持的,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开展竞赛类活动和娱乐活动须提前一周申报。
第五章 商业性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电子商务创业,支持学生在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开展创业活动。学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学生宿舍楼、教学楼从事推销、储存、代售、租赁等商业活动,禁止学生参与或组织传销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内开展的所有商业性活动必须经过分管学工、保卫的学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后举行。学生引进外单位在校内开展商业性活动需占用场地的,由资产处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后举行。
第二十六条 商业性活动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企业或商家提供赞助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的,若不占用教学场地,不占用教学时间,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若占用教学场地的,按照“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场地和设施管理单位、资产处审核,按收费标准收费,并报校长审批,收费收入纳入学校统一财务管理。开展的活动不得影响校容校貌;
2.每届“毕业生二手货交易市场”由校团委组织管理,安保处协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学生或学生组织举办活动需出售门票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此类活动若需占用教学场地的,由分管学工、保卫、宣传和教学校领导共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开展商业性活动须提前两周申报。未经批准的商业性活动,由安保处查处。
第六章 公益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募捐活动、义卖活动等涉及资金的公益活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由校团委直接监管并审计。学生开展公益活动须提前一周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